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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第五条 车船使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大连市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附后)计算。
  第六条 下列车船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分别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载货汽车改装的乘人汽车,按乘人汽车计税;
  二、双排座小型汽车(指载重量两吨以下的乘人、载货两用汽车),其乘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计税,载货部分按载货汽车计税;
  三、半挂汽车按载货汽车计税,汽车拖带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七折计税;
  四、汽车吊车、铲车、叉车,分别按起重吨位或额定负荷吨位,比照载货汽车税额计税;
  五、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牵引的拖车,按载货汽车税额五折计税;
  六、拖轮按一马力折合零点五净吨位计税,驳船按非机动船计税,
  七、车辆净吨位的尾数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算;
  八、船舶吨位的尾数不足半吨的,免算,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算。
  第七条 新购置的车船、停用后恢复使用和修复使用的车船从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之次月起纳税。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委托的代征单位按年计征。单位应缴纳的税款,分两期于每年的一月、七月份内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税款,于每年的一月份内一次缴纳。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填写纳税申报表和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领取纳税证或减免税证。
  纳税证和减免税证,应随车船同行,以备检查。如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到税务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纳税人应在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一、应税车船停用、改装的;
  二、应税车船和减免税车船出卖、转移、转让、报废的;
  三、应税车船与减免税车船互相转换的;
  四、新购置车船和恢复使用车船的;
  五、纳税人住址变更、车船用途改变的。
  第十一条 纳税人超缴税款的,可从超缴之日起一年内向原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退还超缴税款,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纳税后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税务机关应依照停用证明退还其停用期内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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