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3日)废止大连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大政发[1989]74号 1989年6月3日)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施国家税收法规,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车船用税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管理办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财政部门拨付(含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有自用的车船;
二、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养殖船、旅游船及翻斗车;
三、专供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及存货用的更船、浮桥用船和各种消防车船、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喷油车、工程抢险车、有轨电车;
四、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等部门的引水船、联检船、供应船和其他港作车船(不包括在港区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船舶);
五、装有特殊机械的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码头修筑、航道疏浚等工程使用的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等;
六、不领取“行驶证”的企业内部行驶的车和专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及其牵引拖车;
七、按有关规定已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关闭、停产期间非营业用的车船以及经交通管理部门证明报废的车船;
九、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
十、各种非机动车,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四条 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定期免征或减征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