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无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11月21日 锡政发[1989]225号)
各县(市)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处、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直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反映。
无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国家建设需要,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拆迁房屋问题,根据《
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无锡市城镇房屋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郊区、马山区)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或其他构筑物时,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机关)。无锡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专职机构,其职责是: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房屋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制订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组织审查被拆房屋产权和作价;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拆迁工作;查处房屋拆迁中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调处拆迁纠纷。
第四条 凡涉及房屋拆迁,建设单位均须持建设项目、用地和拆迁批准文件、规划定点图(或规划许可证)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到市拆迁办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商定拆迁期限,缴纳拆迁管理费(市政建设拆迁缴纳工本费)和产籍资料保证金后,方可动员拆迁或委托拆迁。
第五条 在拆迁范围内,当地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街道等部门,接到市拆迁办的拆迁通知后,除出生、退役、婚嫁等正常情况外,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和营业执照手续;对原有房屋,不准再行扩建、改建、翻建、买卖、交换、出租和改变原用途;拆迁动员后,商业用房应停止营业。
第六条 动迁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与房屋产权人及被拆迁住(用)户(不含个体户营业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搬迁期限、补偿形式、安置面积和过渡方式,方可拆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