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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口国营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口国营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 京财农[1989]2536号)


农口国营企业:
  农口国营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办法以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发展,增强了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生产后劲。
  但是,有的单位对包干结余资金的管理有所放松,包干结余资金在使用上未严格按有关制度执行。为了加强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逐步完善农口国营企业财务包干办法,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企业应严格按财政局、主管局(总公司)核定的包干结余资金分配比例,分配“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储备基金”,不得随意变动比例。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比例时,要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二、要认真划清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得互相挤占、混用。“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生产条件,补充流动资金,发展商品生产,“职工福利基金”,要首先用于补充按职工工资总额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的不足,然后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支出等;“储备基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欠,处理以前年度因灾造成的超包干亏损和其它财务遗留问题。
  三、对用于包干结余资金搞基建项目,必须严格审查。按照1985年计委、建行、人行、财政局四单位联合下达的《关于重新修订基建自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
  四、包干结余的使用要注意经济效益,事前一定要进行可行性分析,避免盲目投资和损失浪费的现象。
  五、包干结余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的包干结余,要在下年安排使用,安排支出要量入为出,不得寅吃卯粮,避免丰年吃光,欠年挂账。
  六、为了保证流动资金正常周转的需要。各单位每年从生产发展基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部分不得少于生产发展基金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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