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税务局关于私有房屋
出租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市房改字[1990]016号)
各区县房管局、税务分局、燕山分局:
为加强对私有房屋出租的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私有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的,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1957年私房租金标准的,在本市房屋租金调整改革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上述范围以外的私人出租房屋,一律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范围内的私房产权人名册由各区县房管局负责向本区县税务局提供;各区县税务局因工作需要,向区县房管部门了解征税范围内私房主出租房屋的有关情况时,各区县房管局、各房管所要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三、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经批准租用私房的,由各区县房管局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批准租赁通知书”送交本区县税务局。
四、私房产权人的出租房屋数量及租金发生变化时,各区县房管局应按季汇总情况通知本区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