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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发展
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
(财农字[1989]第30号 1989年7月22日)


  现将财政部《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我省农业发展基金的各项来源与提取比例为:
  1.省级预算调节基金收入中(地方留成部分)按百分之十的比例,由省财政统一安排使用。市、县的预算调节基金收入不再另行安排;
  2.“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留成,全部用于农业;
  3.“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超过上年实绩的部分,按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于农业;
  4.“农林特产税收入”超过一九八六年实际征收数的部分,应主要用于农业;
  5.“国家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款”比上年实际征收数增加部分,按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于农业;
  6.根据省人民政府皖政(1989)19号文件规定,从粮食经营环节中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由各粮食经营单位或个人在销售环节缴纳,分别按月缴付各征收部门,征收部门按季汇缴县(市)财政部门,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上交和留用,纳入各级农业发展基金。
  目前,我省农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限于以上六个方面。除预算调节基金由省统一安排,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农业技术改进费按现行规定比例上交省财政外,其余各项按谁收谁用的原则全部留市(县)用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
  二、 关于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根据今年全国农财工作会议精神,农业发展基金属于农业事业费性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具体业务由各级农财职能机构办理。
  1.农业技术改进费是农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根据资金来源和性质,为便于征收和上交,作财政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统一使用,分别结算;
  2.农业发展基金应当按项目投放,建立项目目标责任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的调查、论证,并根据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财力可能,分别轻重缓急,择优安排,有偿部分收回后,仍作为农业发展基金继续用于发展农业。
  
  附: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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