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乡村集体企业负担的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乡村集体企业负担的规定

  一、严格控制乡村集体企业负担总量。
  (一)乡村集体企业建农基金的提取,按省委、省人民政府苏发(1986)2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乡村集体企业中,除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外,按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国家规定的现行计税工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十元的标准提取。
  (二)乡村集体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即农村公共事业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号文件规定,按企业计税利润的百分之十在税前列支。此项开支中包括用于农村教育事业的经费。一些地方教育经费确有困难的,可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再列支一部分,但用于农村教育事业的经费总额(包括农户直接承担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不得突破本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至二。
  (三)乡村集体企业利润的分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1985)35号和苏办发(1989)12号文件规定,确保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留给企业,主要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其余的上交乡(镇)政府和乡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困难多的地方,企业留成部分可更多一些。具体比例由乡镇确定,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为确保乡村企业税后利润自留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六十至七十,从一九九0年起上交乡(镇)政府和经济组织的利润,使用时一律按上年实际开支数压缩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年终分配结算时再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乡镇集体企业税前列支和税后利润的分配,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对增加负担项目和提高负担标准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予以查处纠正。
  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下列任何行为,对乡镇集体企业进行摊派或转嫁负担。
  (一)要求企业报销、支付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如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等以及人员工资、奖金;
  (二)违反国家集团购买力规定,逃避集团购买力控制,要求企业支付费用为本单位购置控购商品;
  (三)强行要求企业接受咨询、刊发广告、发行书刊、购买有价证券、奖券、储蓄、物品和集资等;
  (四)无偿占有、平调、截留企业人、财、物;
  (五)利用节日、纪念日、庆祝活动(包括厂庆、校庆等)和文化比赛活动等,强行要求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