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2 类目名称:指全宗内分类方案的第一级类项名称。如按组织机构分类,其类目名称写为“组织部”、“计划处”等;如按问题分类,其类目名称写为“组织类”、“计划类”等。一个全宗档案应按统一的方案分类,并应保持分类体系的稳定性。
18.2.3 案卷题名:即案卷标题,一般由立卷人自拟。
案卷题名的拟写要求:
案卷题名要求结构完整,一般应由卷内文件的主要制发机关、内容、文种等组成。
18.2.3.1 制发机关拟写要求:
必须用全称或通用简称,不得简称为“本部”、“本委”、“本局”等。
应标明卷内主要文件的主要制发机关。
两个以上同一类的制发机关,可以适当概括,如“冶金局所属企业”、“文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等。
18.2.3.2 内容的拟写要求:
概括准确,文字简练。如卷内文件反映内容较多,应指出主要内容。
18.2.3.3 文种的拟写要求:
应标明卷内主要文件的文种。
按文件的重要程度顺序标注二、三个。
兼顾不同性质的文种。
除会议文件,不得用×××文件材料;除一般函件,不得用×××来往文书;除非诉讼性案件材料,不得用×××案件。
18.2.4 时间:卷内文件起止日期。
18.2.5 保管期限:立卷时划定的案卷保管期限。
18.2.6 件、页数:卷内的总件、页数。
18.2.7 归档号:即一个年度内每种保管期限所形成的案卷顺序号。
18.2.8 档号:封面档号由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组成。
全宗号:档案馆指定给立档单位的编号。
目录号:案卷所属案卷目录的编号。一个全宗内不应有重复的案卷目录号。
案卷号:标识案卷顺序的号码。同一案卷目录内不应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18.3 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案卷封面的项目,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19.案卷排列
19.1 应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案卷排列方法应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改动。
19.2 按照分类方案上的条款,将案卷按机构(问题),兼顾其他特征依次排列。
19.3 按永久、长期、短期三个保管期限,分别编制跨年度的流水案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