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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文书立卷规则[失效]


  一个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9.1 新成立的机关,一个机关分为两个以上的机关,或者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机关,都应分别建立新的全宗。
  9.2 机关改变领导关系、名称,但其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未发生变化,仍接续原来的全宗。
  9.3 机关的内部机构一般不建立单独全宗。
  9.4 临时机构一般不建立单独全宗,其档案应纳入其主管机关档案全宗统一管理。但属于党委、政府直接领导、执行全局性的任务,设置时间比较长的临时机构,应建立单独全宗。

10.机关文件材料的分类

  10.1 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分类方案的条款要具体明确,应按机构或工作分工、重要程度和它们之间的联系进行排列。
  10.2 一般应采用年度——组织机构(或问题)分类方法进行分类。
  10.3 不能采用上述分类方法的,可按国家档案局和有关专业主管机关共同制定的分类方案进行分类。
  10.4 分类方法应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动。
  10.5 分年度
  10.5.1 将文件材料按其形成或针对的年度分开。
  10.5.2 一般文件归入文件形成的年度。
  10.5.3 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归入批复的年度;没有批复的,归入请示的年度。
  10.5.4 跨年度的规划、计划、预算,一般可归入文件内容针对的第一个年度。
  10.5.5 跨年度的总结、决策,归入文件内容针对的最后一个年度。
  10.5.6 跨年度的会议文件,一般归入会议开幕的年度。
  10.5.7 跨年度的非诉讼案件材料,归入结案的年度。
  10.5.8 法规性文件归入公布或批准的年度。
  10.5.9 回顾性、纪念性文件归入写成的年度。
  10.5.10 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材料归入文件材料形成的年度。
  10.5.11 教学文件归入教学年度。
  10.5.12 其他文件材料的立卷,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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