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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文书立卷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废止

沈阳市文书立卷规则 
(沈委办发[1990]20号 1990年5月8日)

1.主题内容



  本规则规定了文书立卷的一般程序和案卷质量、格式的基本要求。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机关)的文书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

3.名词术语

  3.1 文件收集:是按照规定和要求,使机关内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分散保管到集中保管的过程。
  3.2 全宗:是一个机关、社会组织或著名人物在执行职责活动中形成档案的总和。
  3.3 文件分类:是在文件收集齐全的基础上,将其按一定的属性逐项分开的过程。
  3.4 保管期限:依据文件材料内容和价值规定的保存时间,一般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3.5 组卷:是将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经过材料分类、组合、编目而形成案卷的过程。
  3.6 文件组合:是将经过分类的文件,按一定特征组成案卷的过程。
  3.7 编目:将分类组合以后的文件,进行卷内文件排列、编号,编制卷内文件目录,拟写案卷题名,进行案卷排列、编号,编制案卷目录的过程。
  3.8、案卷排列:是赋予案卷档号标识,确定案卷位置的过程。

4.引用标准



  GB 3792.5—85 档案著录规则
  GB 9070—8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5.文书立卷的一般程序



  收集机关文件材料,区分全宗,分类,划分保管期限,对卷内文件进行组合、排列,编号,编制卷内目录及备考表,装订,填写案卷封面项目,对案卷进行排列,编制案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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