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南京市社会联合办医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市个体诊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有供诊断、治疗、抢救用的医疗器械装备的药品。
  六、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符合科学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
  七、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八、医院(疗养院)必须设二十张以上的正式病床,有门诊(急诊)、住院和医技等科室,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应不低于一比零点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其中:主治(主任)医师与病床之比,不低于一比三十;医师(士)与病床之比,不低于一比十五;护士(师)与病床之比,不低于一比六(专科可酌情增减)。
  九、门诊部应有六名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中主治医师至少一名,医师不得少于二名。必须拥有二十张以上病术,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配备相应的医技人员。
  五名以下卫生技术人员、二十张以下观察床的医疗机构称诊所。
  十、必须具有集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负担、加入退出、成员违约、终止和责任承担等事项的书面组织章程及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联合办医医疗机构兼职人员的条件。
  一、在社会联合办医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人员,只能在一个社会联合办医医疗机构中从业。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在职医务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社会联合办医医疗机构兼职,只能兼职一处,兼职时间一周累计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八小时)。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如有特殊需要,最多不超过两处(包括到其他单位兼职)。兼职必须由聘用单位与应聘人所在在单位签定协议书,内容包括:所兼职务、实现的目标、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收益分配比例与结算方式、协议变更及纠纷处理、违约责任、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到社会联合办医机构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定额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在病事假期间。
  四、社会联合办医医疗机构不准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工勤行政例外),违者,除责令辞退外,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九条 凡符合第七条基本条件者,由法人代表按第五条审批权限向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一、机构名称、开业地点、法人代表姓名、人员编制、病床数、业务范围等。
  二、资金来源及数额,主要医疗设备。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