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区、县的退休养老统筹基金在工商银行“144单位其他存款”科目存储。存款利率,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转入统筹基金专户。
八、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退休、退职的政策法令,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和财经纪律,不准弄虚作假,对于违反政策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九、聘用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乡农工商联合公司填写《北京市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退休、退职职工转移单》(一式两份),连同退休、退职职工审批表一起及时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负责对《转移单》进行审核、签章后,转给退休职工户口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复审后,负责将《转移单》转给退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各街道劳动部门要及时填报《北京市支援乡镇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增减情况月报表》。
十、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和乡农工商联合公司劳动部门要建立《北京市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花名册》。各街道劳动部门应根据管界内所居住的支援乡镇企业聘用人员中退休、退职职工的增减变化,及时填写《北京市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退休、退职职工花名册》,并抄报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备案。
十一、各乡镇企业聘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写明聘用单位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实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9)194号文)有关规定精神,按时如数缴纳聘用人员退休养老统筹基金。否则,在乡镇企业受聘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和不能享受本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退休待遇。
十二、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乡镇企业局,乡(镇)政府和乡镇企业,要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加强对上述聘用人员的领导和管理。
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怀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乡镇企业聘用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局、人事局和乡镇企业局另行研究制定。
十三、乡镇企业聘用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业务专长,积极为发展乡镇企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