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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等关于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实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2、退休和退职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3、按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82号文)规定发放的退休职工困难补助。
  4、按京财预[1988]504号文件规定退休、退职职工每人每月10元的物价补贴。
  5、按京人工[1988]第31号文件规定退休、退职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费。
  6、退休、退职职工每人每月7.5元的副食补贴。
  7、退休、退职职工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8、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
  9、退休、退职职工的医疗费。
  10、退休、退职职工的冬季取暖费。
  11、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退休职工护理费。
  12、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经费。
  三、统筹退休养老基金的核定、收缴和拨付
  1、统筹退休养老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储备”的原则进行征集。乡镇企业根据本单位聘用人员的人数缴纳统筹基金。提取统筹基金以聘用人员年龄划分档次,按绝对额缴纳统筹基金,即乡镇企业对40岁以上的聘用人员每人每月暂按100元缴纳统筹基金;40岁以下的聘用人员每人每月暂按80元缴纳统筹基金。今后,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需要,经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乡镇企业局共同研究,对统筹基金的提取额可适当进行调整。
  2、统筹基金按上月的实际发生数次月进行结算的办法收缴和拨付。
  各乡镇企业要如实填报《北京市乡镇企业缴纳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统筹退休基金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于每月1日将上月的《月报表》报送乡农工商联合公司;乡农工商联合公司对所属企业《月报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本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对乡农工商联合公司《月报表》及本区、县范围内各街道劳动部门填报的《北京市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统筹退休基金支付情况月报表》审核汇总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北京市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3、统筹基金的收缴和拨付,委托银行分别采取“委托银行收款”和“委托银行付款”(或转帐支票)的结算方式。各区、县的乡农工商联合公司以《月报表》为依据,于每月5日前填写“委托银行收款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各乡镇企业帐户将上月应缴款划缴到乡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帐户;区、县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按上述结算方式,将乡农工商联合公司上月应缴款划缴到区、县统筹办公室帐户;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用同样方式对区、县统筹办公室的上月应缴款划缴到市统筹办公室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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