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乡镇企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关于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
实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10月1日)
各区、县乡镇企业局,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信用社:
为鼓励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支援乡镇企业,促进乡镇企业生产的发展,解除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以下简称乡镇企业聘用人员)的后顾之忧,切实保障这些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
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7)68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推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
企业工人流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7)143号文)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实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范围
凡招聘到我市乡镇企业的原机关、事业、企业在职的、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保留全民或县以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身份,个人档案放在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凡放在其他单位的、要按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统一交由区、县人事局、劳动局集中管理)、市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部门保管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及其他聘用人员,均纳入我市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范围。
乡镇企业中就地安置保留全民身份的农转工,乡镇企业招收的城镇居民户口的工人,暂不参加统筹。到乡镇企业兼职、借调,档案仍在原单位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以及离、退休后又受聘的职工不列入该统筹范围。
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项目
1、按《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退职职工按月领取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