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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城市华侨私房遗留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城市华侨私房遗留问题的补充通知
(厦府[1989]综354号 1989年11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做好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根据闽政办[1988]157号文,市府下发了厦府(1988)综505号文件,现从贯彻情况的实际需要,特作以下补充通知:
  一、凡按中办发[1984]44号文件、[1987]7号文件规定,属在社会主义改造时错改造的华侨私房,清退的扫尾工作,要继续做好。
  二、凡按闽政办[1988]157号文件规定,属于“照顾退还”改造起点以上的华侨住宅用房,要继续抓紧退还产权,争取在明年第一季度前完成退还产权任务。同时,要向业主申明闽政办[1988]157号文件仍然重申闽委[1985]3号文件的“照顾退还”政策,要求“一般只退还产权,改变租赁关系”。因此,在执行这项政策时,业主必须与政府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办理申请产权退还手续,并在其中明确住户未解决新房源搬迁之前,业主不得逼迁;产权退还后,业主应重新与现住户建立租赁关系,接受房管部门的管理仲裁;租金可自行协商在合理的标准之内,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后,可参照新的租金标准;业主能够为住户安排合适的房源解决住户搬迁时,应予支持,住户不得拒绝搬迁。
  三、在清退华侨私房使用权中,仍要坚持“谁住谁退还”原则。单位和干部、职工住用的侨房,一些单位负责腾退。凡有建房能力的单位,应视其住侨房职工为无房户,给予安排搬迁。对单位负责人或干部职工借故阻挠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经批评教育无效,要严肃处理。
  四、清退华侨私房工作,应按厦府[1988]综505号文件和本《补充通知》办理。整个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使用权清退进程,仍应视财力和房源筹建状况,区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予以解决,最迟不超过一九九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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