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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产赠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产赠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房政字[1990]第107号 1990年3月29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强对房产赠与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受赠私有房屋,除经市人民政府特许者外,受赠人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受赠私有房屋,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和《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禁止私下买卖和变相买卖房屋。”之规定,现就房产赠与管理工作有关申报手续、工作程序、审批权限、审批原则、违章处理及税费收缴等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产赠与的申报手续:
  1.向他人或单位赠与房产,须由赠与人(房屋所有权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注明赠与房屋的原因),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房产赠与书”和“房屋所有权证”。
  2.私有房屋的受赠人(含法人,下同)须同时提交受赠房产的书面申请,申请中须明确确系无偿赠与,并无买卖关系及经济上的其他交换条件,私人受赠申请,还须写明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关系。单位受赠申请,须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受赠单位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赠的证明。
  3.赠与房产、赠与人与受赠人须持上述有关证件、身份证及名章共同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产赠与申报手续,按“房产赠与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由经办人代填“北京市房产赠与申请审批表”。
  赠与人或受赠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须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不在本市居住的,出具的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4.“审批表”中有关赠与人、受赠人的情况、赠与房屋情况,双方现住房情况及双方关系,赠与原因,赠与人与受赠人须如实报告,经办人询问代填后,由双方签字、盖章。
  私人受赠,受赠人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别名或假名。单位受赠、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不得以个人名义受赠。
  二、办理房产赠与的工作程序及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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