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诉通知书
应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送达应诉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应包括告知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对其答辩期限及答辩书的要求;诉讼委托事项;认证、公证事项等内容。
3.送达委托书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如该国允许我使、领馆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可直接委托我驻外使、领馆送达。对居住在国外的外籍或无籍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须通过该国地方法院或地方裁判所送达。送达委托书应写明该国受托法院或裁判所的名称,如受托法院或裁判所名称不详,可在送达委托书上写明当事人所在地区的主管法院或裁判所送达。
4.询问提纲送达给当事人的询问提纲,应根据本院下发的《关于各类民事案件应查明的事实要点》的要求,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简单、明确地提出问题,并要求被询问人根据提纲的要求,做出书面回答。
送达给当事人的询问提纲,亦应使用打印件。
我驻外使、领馆只负责诉讼文书的转递和送达,一般如确需委托我驻外使、领馆代为调查取证,应先商得外交部领事司的同意。不要委托我驻外使、领馆向当事人进行询问或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5.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委托我驻外使、领馆送达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审法院应先将全部卷宗材料及法律文书原本,交由高级法院民庭审核,并由高级法院民庭办理法律文书的铅印手续,然后将法律文书原本及铅印件连同卷宗材料一并退还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在法律文书上加盖院印后,再将应送达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正本(铅印件)、送达回证、送达委托书报送高级法院民庭。
6.送达回证
凡委托我驻外使、领馆送达诉讼文书,均应同时随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将受送达人的中、外文姓名、送达地点及请求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填写准确、清楚。
四、翻译及费用承担
委托我驻外使、领馆送达给外籍或无国籍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必须同时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的译本。
受诉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到“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办理外文翻译手续,并由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在外文译本上加盖该公司的翻译印章。以记实译文与原文相符,对某些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如瑞士等国),还应办理译文的公证证和认证手续。翻译费用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