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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我驻外使、领馆转递诉讼文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我驻外使、
领馆转递诉讼文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20日)


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目前,我市各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或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逐渐增多,审理这类案件,需要委托我驻外使、送达诉讼文书。为了提高这部分诉讼文书的质量,做到手续、审批制度的规范化,我们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外交部门的要求,结合我们审理案件的情况,制定了《关于委托我驻外使、领馆转送诉讼文书行规定》。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90年6月20日

  附件1:

关于委托我驻外使、领馆转送诉讼文书的暂行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单位关于请外交部领事司通过我驻外使、领馆转送诉讼文书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委托我驻外使、领馆转送诉讼文书的适用范围涉外民事案件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受诉人民法院需要通过委托我驻外使领馆送达诉讼文书的,均适用本规定。涉及港、澳、台同胞的民事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受诉人民法院需要向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送达或邮寄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可公告送达。
  二、委托我驻外使、领馆转送诉讼文书的审核程序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驻外使、领馆转送诉讼文书的,应将需转送的诉讼文书报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审核。审核后,由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办理请外交部领事司转送的手续。
  三、委托我驻外使、领馆转送诉讼文书的类别与要求
  1.起诉书(或上诉书)副本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或上诉书),应由受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起诉、上诉的规定,进行审查。尤其要求当事人提供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详细、准确的外交文姓名和地址,否则,不能委托我驻外使、领馆送达。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起诉书,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重新抄写起诉书,并由受诉人民法院在该起诉书副本上加盖人民法院收文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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