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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关于《人防工程
建设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财预[1989]1884号、〔1989〕市防办字第37号 1989年10月1日)


各区、县人防办公室、财政局:
  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我市人防建设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单纯的战备观点转变为用经营的观点、效益的观点、战备的观点搞好人防建设。几年来,通过有偿投资(含借款)新建、改建了一批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这些工程为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提供了经营场地,
发挥了人防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足的是,这些有偿投资不能按期归还,影响了人防资金的周转,也影响了人防工程的再建设。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的管理和充分发挥人防资金的效益,根据国家人防委有关文件和市财政局(87)财综计字第1077号文件精神,特制
定《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管理规定》,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是指开发利用已建但尚不完善的人防工程或开发地下空间修建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由人防经费拨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时限返还的经费。间歇资金,是指尚未拨出的人防经费。
  二、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利用人防工程或开发地下空间修建平战结合的工业、商业、旅店业、饮食业和有收益的文体活动场所等项目,不得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三、对人防工程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审查项目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择优扶持那些位置好、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而且具有偿还能力的项目。
  四、用款单位使用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详见(88)市防办字第15号《关于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的通知》)。并说明全部资金来源和有偿投资数额、项目预期效益、有偿投资归还期限、保证条件和担保单位,经考查核实,逐级上报主管人防办公室审批。人防财务物资部门根据经费情况和工程进度分期直接向用款单位拨款。
  五、有偿投资使用年限一般为三年,最多不超过5年。使用间歇资金时间一般3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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