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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被1997年9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代替。)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1990年1月16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0年3月4日省政府第15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价格范围包括各种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商品和进行收费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物价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物价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物价检查机构,是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并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物价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并依法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纠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越权定价、调价的行为;
  (四)组织、指导业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指导群众性物价监督检查工作;
  (六)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城乡集市贸易的价格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物价检查机构受上级物价检查机构业务指导。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得上一级物价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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