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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声像档案技术标准
  1、照片按专题、时间、地点、人物分类整理,填写目录,注明作者,编写说明,并洗印统一规格的样片装订成册;
  2、录音带、录像带声音图像要清晰,按专题、时间进行分类,填写标签、卡片和目录;
  3、进馆录音带规格一律为盒式,录像带规格为大V2,新闻记录影片为标准拷贝片。
  第八条 各单位的声像档案应按以下程序及时归档,并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
  1、每年一月将本单位上年形成的声像材料进行归档,二月将主题目录或内容项目报送主管机关,三月由各主管机关汇总报市档案馆;
  2、市档案馆根据报来的目录和掌握的情况,研究选择后发出接收进馆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单位,将进馆声像档案整理编辑好,于四月移交市档案馆;
  3、归档进馆的声像档案,应做好移交工作,编制移交目录,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章 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保管声像档案的设施和装具,要做到防火、防盗、防尘、防虫、防潮、防高温、防日晒。
  第十条 保存录音带、录像带的环境超过三十奥斯特磁场时,应放于专用防磁橱具内。
  第十一条 对保存声像档案的条件和环境应经常检查,录音带、录像带要定期重新缠绕,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第十二条 各单位保存的声像档案要根据载体材料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借阅制度、利用范围和要求,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积极主动地开展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 向市档案馆移交声像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该声像档案可优先利用,需要复制的免收劳务费。
  第十四条 查阅利用声像档案,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四章 材料补偿费和奖罚

  第十五条 对进馆的声像档案,原则上无偿接收,对企业和个人酌情给予一定的材料补偿费和劳务补助费。
  第十六条 市档案馆对征集和主动向市档案馆捐赠历史声像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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