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淄政发[1990]108号 1990年6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声像档案的科学管理,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声像档案是指全市各单位在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且经过整理归档的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等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声像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它的完整与安全是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归档和进馆
第五条 声像档案由各单位的档案部门或专职档案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由市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六条 归档进馆声像档案范围
1、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和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
2、反映本市工业、农业、科技、国防等各行各业改革和生产建设主要面貌及重要成果的照片、底片、缩微胶片、录音带、录像带;
3、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英雄模范人物在本市重要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
4、各单位重要涉外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
5、市、区(县)广播电视部门及其他单位录制、播放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新闻报道、专题片、文艺片的录音带、录像带;
6、反映本市城市建设、历史文物、名胜古迹、风土人情、旅游胜地、名优产品和土特产品等方面的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
7、反映本市重大历史事件及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方面的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