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市乡镇企业
局等关于进一步促进郊区乡镇企业销售,搞活流通,扭转
工业生产下降几项措施的意见
(1990年7月9日)
认真贯彻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继续推进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克服当前困难,配合全市工业进一步促进销售,搞活流通,扭转生产下降,增加出口创汇,确保日用工业品和小商品的生产,既是郊区乡镇企业责无旁贷的责任,也是郊区乡镇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为此,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对重点企业实行倾斜政策,适当增加流动资金贷款,保证生产增长的合理需要。
以农行为主,市财政、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京华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金融部门)配合,适当增加流动资金贷款,确保重点企业生产正常进行。重点企业的范围是:
第一、为下列大中型企业配套的企业,即:
(1)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第一、二类企业20户;
(2)市优先安排的102户重点骨干企业;
(3)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有销路的企业。
第二、生产市定26种必保日用工业品、100种小商品和100种重点产品相配套的企业。
第三、近郊和平原区县年产值500万元以上,半山区、山区年产值300万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有销路的企业。
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利率范围内,实行差别利率。
二、采取措施,扩大销售,减少积压,搞活资金。
为扶持乡镇企业扩大销售,减少积压,搞活资金,在今年年底以前,经税务部门批准,对企业临时库存积压产品,除原核定的经营业务费用外,还可按推销积压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提取1‰以内的推销费;对已停止生产的库存积压产品,可按推销积压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提取10‰以内的推销费。个别企业推销难度,确需适当提高上述提取比例的,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经批准提取的推销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为扩大产品销售,乡镇企业对在本市或外埠聘请的推销员,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支付一定数额的推销服务费,在企业销售费用中列支。
各区县、乡、村的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扩大销售,减少积压,搞活资金。此项工作做为对各级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比奖惩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鼓励区县商业部门和供销社扩大地产乡镇企业产品的购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