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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劳改局关于在押劳改犯人申请专利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蒙古
自治区劳改局关于在押劳改犯人申请专利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1日)


  为了鼓励在押劳改犯人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对我区各劳改单位在押劳改犯人完成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作如下规定:
  一、犯人完成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其中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须经自治区劳改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须经自治区劳改局负责委托专利服务机构由专利代理人代为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二、犯人享有在自己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设计人或申请人权利。
  三、犯人在押期间做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关押单位专利批准后专利权归关押单位持有。
  四、犯人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由专利持有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五、犯人完成非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服刑期间其专利权暂归关押单位管理并负责代办转让许可实施等事宜犯人刑满后专利权归还本人。
  六、犯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在其服刑期间转让许可实施所得权益除依法纳税外按以下比例分配50%归发明人所有50%归关押单位作为专利基金
  七、犯人所得奖励和报酬及实施收益如以现金形式支付时暂由劳改机关代为收存并通知本人。
  八、犯人完成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按照其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程度结合其改造表现由所在劳改单位根据有关考核奖惩规定分别给予狱政奖励或提请减刑假释。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犯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进行压制刁难或阻挠监管工作人员对犯人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公布和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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