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卫生防疫部门接到《性病报告卡》后,应及时委派专人对重点人群进行调查,查清传染源和可能再受传染者,做到早期发现和治疗。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说服性病患者,使其配偶和性伴尽早接受性病检查治疗,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保密。医务人员动员无效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协助动员。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动员无效的,由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其进行检查治疗。
性病患者及有关人员应承担提供性病发生、传播及转归情况的义务,并对其完整性与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奖罚
第十九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性病防治管理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卫生厅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有纵容、包庇和容留卖淫、嫖娼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性病患者及有关人员威胁、打骂医务人员或其它工作人员,扰乱性病防治工作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性病防治、科研所需经费,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进行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