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患有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患者,禁止进入公共浴室、游泳场进行沐浴和游泳。浴室严禁异性按摩。
第九条 公安部门收容拘留暗娼、嫖客、性流氓犯罪分子后,应通知卫生部门,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费用自理。
第十条 防止医源性传染,对供血员、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严格检查,医疗器械和敷料应保证消毒质量,针灸、注射、各种手术都应严格按无菌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 征兵、招工、高校招生和婚前体格检查以及对保育、饮食、宾馆、服务、个体摊贩等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把性病检查列为必检项目。检查性病的医疗单位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性病患者未彻底治愈前,不准参军、入学、招工和结婚,不分配计划生育指标,不准参加保育和饮食、服务等行业工作,已参加的必须调离。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必须做好孕产妇保健工作,发现孕妇患有梅毒时,应采取中止妊娠的措施。
第三章 性病的诊断治疗
第十三条 性病的诊断、治疗及疗效的复查,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负责。其他医疗单位(包括个体诊所)发现性病疑似患者,应动员其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治。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不得诊治性病。
第十四条 收容、拘留人员中的性病患者,由公安和卫生部门协作进行检查、治疗;劳改劳教人员中的性病患者,由劳改劳教管理部门协同卫生部门检查、治疗。未经诊治医疗单位同意,不得实行保外就医。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诊治性病患者应按规定标准收费。享受公费医疗、合同医疗的性病患者,属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其诊治费一律由本人支付,不予报销。收容、劳教和服刑人员医疗费用自理确有困难的,可从其集体劳动收入中解决,或由其原来所在单位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章 疫情报告和调查
第十六条 性病疫情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医疗单位发现性病患者,应填写《性病报告卡》,在二日内报告患者所在地的卫生防疫部门。当患者已经治愈或必须订正诊断时,应及时做出治愈或订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