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河北省政府55件行政规章修正案目录(发布日期:1998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0日)修改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10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性病的发生、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性病是: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艾滋病、软性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性传播疾病。
第三条 性病防治工作应贯彻积极预防、彻底治疗的原则。
由省卫生、公安、司法、旅游、妇联、工会、共青团、文化、交通、商业、服务等部门组成河北省性病防治协调小组,领导全省性病防治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区)也应成立性病防治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性病防治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应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性病防治的监测、监督和性病疫情报告的管理,做好疫情分析、统计,提出工作建议和计划。
第二章 性病的预防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性病防治中心,负责性病防治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对综合医院的皮肤科、妇产科、泌尿科、外科、检验科的医务人员分期进行培训,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掌握性病知识,不断提高其诊治水平。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宣传、新闻单位的配合下,向群众宣传性病的危害性传播方式和防治知识。公安、司法、民政、文化、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搞好性病预防工作。
第七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舞厅、咖啡厅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严禁容留卖淫活动。酒吧间禁止设陪酒女郎,舞厅禁止设职业舞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