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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加强管理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
统一银钱收据”加强管理的规定
(1989年12月15日 京财综[1989]2343号)


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移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通知,从1989年12月1日起“统一银钱收据”已全部移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为加强“统一银钱收据”的印制、审批、发售和使用的管理,现做如下规定:
  一、“统一银钱收据”的使用范围
  1、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银钱往来;
  2、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非收费性质的银钱往来;
  3、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上下级之间的银钱往来。
  二、购买“统一银钱收据”的依据
  1、市属、区县属行政事业单位须持其单位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统一银钱收据”购领证》;中央驻京行政事业单位须持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信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统一银钱收据”购领证》。各单位凭《“统一银钱收据”购领证》方可购买“统一银钱收据”。
  2、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统一银钱收据”购领证》时,应主动向财政部门说明用途及使用数量,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统一银钱收据”的购领和管理
  1、凡需使用“统一银钱收据”的行政事业单位,持介绍信分别到下列财政部门申请购买:
  (1)市级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本身及其直属单位到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申请购买;
  (2)中央及外省、市驻我市单位到所在区、县财政部门申请购买;
  (3)区、县所属单位,到本区、县财政局申请购买。
  2、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统一银钱收据”进行登记、使用、保管、核销、结存等方面的工作,均比照我局京财综(1989)1049号《北京市行政事业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一银钱收据”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管理。各单位在购买“统一银钱收据”时,财政部门将按印刷成本适当收取工本管理费,用以冲抵垫支的印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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