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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四)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应急措施;
  (五)有与娱乐场所活动性质、规模和治安情况相适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人员;
  (六)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核定人员容量售票,合理安排好场次;
  (二)使用音响器材,音量应适当,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休息;
  (三)严禁内容反动、淫秽、荒诞等有损人们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严禁赌博和变相赌博;
  (五)任何舞厅(场),均不准雇佣或专设舞伴。未经批准,以内宾为对象的舞会一般不得接待外宾;以外宾为对象的舞会一般不得接待内宾。
  (六)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部门,有现场的,要保护好现场。发生灾害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时,都要在采取应急措施保护、抢救受害、受伤人员的同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
  (七)设立免费携带物品寄存和拾物招领处。招领期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拾物,应交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参加娱乐活动的公民,应严格遵守场所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一)讲文明、讲礼貌、爱护场内设施和财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活动;
  (二)自觉遵守场所内纪律,维护活动秩序;
  (三)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工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四)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赌博、侮辱妇女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依法接受治安保卫人员的安全检查,服从治安保卫人员指挥。
  第十条 公安人员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文明执勤,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办理公共娱乐场所审批手续,发给合格证时,可收取必须费用。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由公安部门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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