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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失效]

  东经118°48′00″ 北纬24°47′48″
  东经118°48′00″ 北纬24°47′12″
  东经118°47′06″ 北纬24°47′12″
  备用引航、检疫锚地的水域在下列四点联线范围内:
  东经118°55′01″ 北纬24°52′23″
  东经118°55′21″ 北纬24°52′00″
  东经118°54′46″ 北纬24°51′42″
  东经118°54′27″ 北纬24°52′05″
  大型船舶的锚地是石湖、秀涂、白奇和后渚四处。

第二章 船舶进出港

  第六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本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的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接受港务监督、海关、边防检查站和卫生检疫所的联合检查。
  外国籍船舶进出本港和在港内航行,须向主管机关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七条 本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本港须办理进出港签证等手续,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本港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八条 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或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二)违反本港章有关规定;
  (三)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四)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五)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或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六)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本港或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第三章 港内航行

  第九条 本港区航道为狭水道,在本港区航行的船舶均须遵守狭水道航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船舶必须具有符合船舶种类、航区和等级要求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必须配备足以保证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和专业技术证书。
  第十一条 在港内航行的机动船舶,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本港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机动船舶在港内航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第十二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必须保持安全航速。
  船舶经过下列水域,应当在不妨碍本船安全的条件下减至最低航速:
  (一)其他船舶正在进行系靠或进出坞的水域;
  (二)其他船舶正在装卸危险货物的水域;
  (三)有驳船、帆船或其他小型船舶停靠码头、驳岸或大型船舶外挡的附近水域;
  (四)悬挂或显示要求来往船舶慢车通过信号的水域。
  第十三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行驶。小型船舶在港内航行,遇有大型船舶驶进驶出时,应尽早让出深水航道。
  第十四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移泊时,船上的艇(筏)、吊货杆和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第十五条 大型船舶附属的艇筏,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港内航行,执行救生任务的除外。
  第十六条 非拖轮未经核准不得进行拖带作业,拖轮进行拖带作业时,其逆流航速不得少于二节。
  拖轮在晋江下游进行拖带作业时,其船队宽度不得超过二十五米。
  第十七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应根据本船吨位大小、速度及潮流等因素,对其前后左右的其他船舶保持足以避免碰撞的安全距离。
  机动船靠离码头、浮筒或者掉头时,在动车前必须注意本船周围特别是船尾附近小船、木船情况。
  大型船舶和拖轮船队在港内掉头时,应当在开始掉头前十分钟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国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所规定的信号。
  第十八条 机动船在港内航行时,应尽量避免追越他船。需追越时,必须用声号征得被追越船的同意,并互用声号表明动向,条件许可时被追越船应适当减速,并尽量让出航道。追越船应对被追越船负避让责任。
  第十九条 船舶穿越航道,应看清顺航道来往的船舶,并负避让责任。
  非机动船和其他小型船舶不得强行抢越正在航行的大型船舶的船头。
  第二十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遇有能见度不良时,必须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各项安全措施,必要时应就近择地停泊。停泊地点应尽量减少对航道的影响,并应按规定鸣放声号。
  船舶在航行中失去控制,应立即按规定显示信号,并择地在航道边缘停泊。在排除故障或者招请拖轮协助后,方可继续航行。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载货物不能超过载重线标志(或核定的载重吨位)并应合理装载,保持良好的稳性。
  第二十二条 船舶试车,不得在系船浮筒上进行,机动船在码头试车时,应经主管机关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外国籍船舶试车,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港内试航的船舶都必须显示试航信号。大型船舶在港内试航,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试航批准书》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小型船舶在港内试航,不得影响他船的安全。

第四章 港内停泊

  第二十四条 在港船舶停泊或改变泊位必须经主管机关同意。
  小船不得在专供运输船停靠的码头或其前后缝隙停泊。
  第二十五条 大型船舶过驳装卸作业时,每个舱口只能停靠驳船二艘。驳船装卸完毕或者大型船舶认为会危及其安全时,应立即驶离。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港内停泊,必须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纵的船员值班。遇台风或洪水警报等紧急情况时,全体船员必须立即回船,采取防范应急措施,必要时应在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下,驶往指定的锚地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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