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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二条 在港船舶不得使用无线电发射机。遇台风、火警或其他严重危及船舶和人命安全的情况确需使用的,事后应立即将使用情况及通讯内容报告主管机关。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内试机。
  第三十三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与主管机关、外轮代理公司或港口调度通话时,可用十六频道呼叫,然后在海岸电台指定的频道通话。
  甚高频无线电话机处于通讯状态时,不得在其周围喧哗或播放音乐。

第六章 港内建筑与航道维护

  第三十四条 在港区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须附图报主管机关审核,未经核准擅自施工的,主管机关有权令其停工或拆除。
  为了保证岸线的合理开发,凡使用岸线及与岸线相连的陆域、滩涂的,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
  第三十五条 在港区水域进行测量或施工的单位,应将作业的日期、地点、内容、范围、作业有关设施和注意事项报主管机关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
  水下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除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
  第三十六条 沙石、泥土、瓦砾、煤渣等不得倒入港区水域。疏浚的泥沙应弃于主管机关指定的抛泥区。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有沉没危险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尽可能驶离航道或抢滩。
  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将沉船沉物的准确位置等有关情况迅速报告主管机关,需要时应负责设立标志。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责成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限期内打捞清除,所有费用由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前款规定不影响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港内设置标志,不得在灯桩或浮标系船缆。
  航标周围不得建造影响其效能的装置,航标和航道附近有影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予遮蔽。
  第三十九条 渔船只能在规定的临时捕鱼区张网捕捞,不得超越。

第七章 危险货物管理

  第四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应在预定抵港的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者在驶离出发港前)向主管机关提交《危险货物申报单》。经核准后发给《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方可进港起卸。
  装运集装箱危险货物,在办理申报时,还应提交《集装箱证明》。认为必要时,得派员开箱检查。
  第四十一条 船舶装载烈性危险货物出港,应在装货三天前到主管机关办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经批准后方可装船。船舶装运其他一般危险货物,可由港口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副本抄送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其技术性能须符合所装载危险货物特性的要求。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责成船方申请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载。
  第四十三条 船舶要求主管机关进行监装或监卸危险货物,应提交书面申请。监卸应在作业前一天提出;监装应在作业三天前提出并附送货物积载图。
  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派员到现场监装监卸危险货物的、未经现场监督,不得装卸。装卸危险货物应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泊和作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国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显示信号。
  第四十四条 船舶装载的危险货物必须包装合格,有明显正确的标志。
  第四十五条 船方或装卸作业人员在装卸或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发生散漏、落水或其他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迅速报告主管机关。
  在非专用码头装卸烈性危险货物,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直接装船或卸离港区。
  第四十六条 油船在港作业应严格遵守《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港口油区管理应严格遵守《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第八章 港区环境保护

  第四十七条 在港船舶须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件。船舶防止油污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备有“油类记录簿”,并如实填记。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港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在港船舶冲洗甲板不得对港区水域产生污染等危害。船上垃圾应召请垃圾船予以清除,不得倒入港区水域。
  船舶排放压舱水、洗舱水或其他污水,须达到排放标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方可排放。
  装运危险货物或来自疫港的船舶,其污水和洗舱水应经卫生检疫部门鉴定合格或作卫生处理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排放。
  第五十条 船舶在加油或装卸作业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溢漏油。在水上进行拆船作业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入港区水域,废船船底和油柜须拖到岸上拆解,残油应回收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发生污染港区水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污染(使用化学消油剂应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尽快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为清除污染得采取各种措施,所有费用由肇事者承担。

第九章 安全与秩序

  第五十二条 船舶装卸,应保证一切装卸设备和属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夜间应设置合适的照明。
  第五十三条 船舶航行或者靠离泊位时,除引航员、检查人员以及接送的船舶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他船不得靠拢,不得进行货物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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