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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或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本港章有关规定的;
  (三)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五)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付清应承担的费用,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六)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本港或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三章 港内航行

  第十三条 船舶必须备有符合船舶种类、航区和等级要求的船舶国籍证书,以及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船舶必须配备足以保证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船员适任证书和专业技术证书。
  第十四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行驶。
  小型船舶在港内航行,遇有大型船舶驶近时,应及早让出深水航道,并不得抢越大型船舶的船首。
  第十五条 船舶追越时须征得被追越船的同意,并互用声号表明动向,条件许可时,被追越船应适当减速或让出航道。追越船在追越中应对被追越船负避让责任。
  第十六条 拖带船队应遵守:
  (一)拖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百五十米,宽度不得超过二十米;
  (二)傍拖或顶推,限拖或顶二艘;
  (三)拖带航速不得少于三节;
  非拖船未经核准,不得进行拖带作业。
  第十七条 机动船在码头试车时,须经主管机关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需要活车时,必须注意船尾周围环境,在不危及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外国籍船舶试车,必须事先征得主管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 船舶附属艇筏,除执行救生任务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内航行。
  第十九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或靠离码头,其艇筏、吊杆和舷梯不得伸出舷外。
  第二十条 五十米以上的机动船调头时,应预先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国沿海港口信号规定》规定的信号。
  第二十一条 在港内试航的船舶应悬挂试航信号。大型船舶在港内试航,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试航批准书》,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小型船舶在港内试航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安全。

第四章 港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船舶需要在锚地、码头和浮筒周围停泊的,必须经主管机关同意,并服从港口调度指泊。调度指泊必须根据船舶大小、吃水、所载货物及泊位情况决定。
  船舶停靠码头、浮筒不能超过其系泊能力,码头泊位的长度不得小于船舶总长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第二十三条 非作业驳船未征得大船同意,不得停靠大船边,不得在大船尾部挂缆。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码头、浮筒或锚地并靠的艘数如下:
  (一)码头,二百总吨以下驳船不得超过四艘;
  (二)锚地或系浮筒,每舷不得超过三艘;
  (三)船舶靠码头装卸时外档作业(过驳)船不得超过二艘。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港停泊期间拆修锅炉、主机、锚机或舵机,须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拆修性质和作业期限,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在港停泊的船舶必须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纵的船员值班。遇台风、洪水警报等紧急情况,全体船员必须立即回船采取防范应急措施。
  在港停泊的船舶,自日出起至日落止,必须悬挂船旗国的国旗。外国籍船舶挂满旗或半旗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船舶在船员、旅客和其他人员上下之处设置的舷梯必须稳固,并有栏杆或攀索,软梯必须牢固安全,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船舶两舷出水口如影响其他船舶、码头或人员上下的,应加盖复罩。

第五章 信号与通讯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国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所规定的信号。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船夜间应在明显处显示环照白灯一盏。数艘并靠码头、岸线或大型船舶的,可由最外档的一艘显示该种号灯。
  第三十条 三百总吨以上的船舶进出港,须配备无线电收发报机和甚高频无线电话机。
  第三十一条 船舶抵港前,可按国际通信办法与厦门海岸电台联系,该电台的台名、呼号、频率与工作时

间如下:

  -----------------------------------
  |       台 名       |XIAMEN  RADIO        |
  |-----------------|---------------|
  |       呼 号       |    XSM          |
  |-----------------|---------------|
  |中频工作频率(千周)与工作时间   | 442  0000~2400      |
  |-----------------|---------------|
  |                 |4314  1800~0600       |
  |高频工作频率(千周)与工作时间   |               |
  |                 | 8453  0000~2400      |
  |-----------------|---------------|
  |高频备用工作频率(千周)与工作时间 |12876 0600~1800       |
  |-----------------|---------------|
  |      通报表时间       | 每奇数小时第10分钟     |
  |-----------------|---------------|
  |     开放业务种类       |国际、国内公用通信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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