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房主同意被占用自住房改为出租房的,如住房确有困难,可安置少于被占用自住房面积的公房。其被占用自住房可按第二条的规定议租。为其安置的公房租金按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租金暂定2.00元,全部由自己负担。
5、对坚持要求腾退被占用自住房的,仍按“谁占谁退”的原则,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逐步腾退解决。
6、对于产权人已故无合法继承人或产权人全家下落不明的被占用自住房,凡经法院公告一年无人认领而判决认定财产无主的,一律不再腾退。
7、对于产权人及原共居亲属户口均不在京的,其被占自住房,不再按缓退对待。征得房主同意,或出卖或改为出租,改为出租房的租金按第2条的规定议租。
今后,如产权人及原共居亲属经批准回北京居住的,住房问题由接收单位解决;无接收单位的,由政府负责解决。
8、凡房主将已腾退的原自住房又出租、出借、出卖的,其余尚未腾退的被占用自住房,动员房主不再要求腾退,改为按第2条议租的办法处理。
9、严格执行公私房相互折抵的原则,凡已将房主的原出租、出借房按被挤占自住房腾退的,均应与其尚未腾退的自住房相互折抵。折抵后,被占用自住房使用面积的余额不足8平方米或不足一个自然间的不再腾退。
凡房主及其共居亲属“文革”以来住用了公房的,凡有条件互退的,可以互退;凡无条件互退的,一律与被占用的自住房相互折抵。折抵后,被占用自住房超出一个自然间以上的,继续腾退。
10、占房职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无条件的腾退私人自住房。拒不腾退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所在单位给以纪律处分,并限期迁出。必要时,由房管所或产权人诉请区房地产纠纷调处部门或法院依法处理。
——占房职工以现户籍为准,凡按伦理关系“住得下,分得开”的原则,仍超出一个自然间以上的(含一个自然间)应将超出部分无条件退给房主。
——占房职工有两处住房,占用他人自住房无故空闲三个月以上的,应无条件退给房主。
——占房职工未商得房主同意,擅自将占用他人的自住房(一个自然间以上)转租、转借、转让给他人的,应无条件退给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