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清退“文革”中被占用
私人自住房工作的补充规定
(1990年4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
北京市清退“文革”中被占用私人住房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中央在京单位及北京市各区、县、局、总公司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截止到1989年底,累计已经清退7万多间,占应清退总数的85%,目前,仍有1.17万间尚待清退。由于专项资金已基本用完,房源十分紧缺,清退工作愈来愈难。特别是一些占房人的单位多为市属中小企业,既缺少资金,又无建房能力,将使清退工作长期拖下去。为加快清退步伐,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在京政发(1983)38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
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1、凡尚未腾退的被占用私人自住房,房主同意出卖的,可议价收购。价格可在落实私房政策现行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再提高2倍。与出卖房屋结构相连的房屋,如间数不多于出卖房屋数,可同时按现行价格收购。收购房屋,由占房人所在单位出资,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收购后,房屋可自行管理或委托房管部门代管,也可将房屋产权移交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房主将房卖出后,其所在单位分房时,应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享有分房权。
2、凡尚未腾退的被占用私人自住房,房主同意不再腾退改为出租房的,可实行议租。租金按1957年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北京市私有房屋租金标准》的6倍计租。提租后,改为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承租。占房人所承担的租金数额在未实行房改前不变。增租部分仍按1983年市财政局财予字第359号及第622号规定,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予以支付。
房主被占用自住房改出租房后,如承租户单位又另分配住房或自然腾空,未征得房主同意,不得再安排他人进住,将房退给房主。
3、房主同意原被占用的自住房出卖的,如住房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用优惠价格购买公房。所购公房不得超过被占用自住房面积。凡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房的,房主的被占用自住房按现行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