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长召开并主持全省市、县长会议,研究部署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全省市、县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3次。
(七)省政府实行“无会日”制度,无特殊情况,每周一不召开会议。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电报要严格按照分工、权限进行。具体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省长审签,或经省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某个方面工作的,由分管副省长审签。如涉及二位或二位以上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送有关副省长审查后由主管副省长签发。属于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省长或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省长。对文件的审批,一般都要做到厅、局领导不提意见或部门之间未经协商的,副省长不受理;主管副省长不提意见的,省长不受理。以便建立各级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二)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等报省政府审批的有关投资、物资、财政、信贷、外汇、出国、人事、机构编制、全省性会议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分工或省长的授权,由分管的副省长一支笔审批。
(三)呈报文件要严格遵守办文程序。部门和市、县等呈报省政府的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按领导分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审核、把关、注办和送批。注办时,除重要的文件报请省领导阅示外,一般都要首先分给有关部门办理,并填发办文办事责任卡;有的则由秘书长直接批示办理。部门和市、县等不要将文件直接向省长、副省长送批。不进入办公厅办文程序的“过天桥”文件,一律作为无效文件处理。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文件,应径送有关部门处理,不要送省政府。
(四)部门代省政府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省政府决定。应协商而未协商的文件代拟稿,省政府不予审理。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情,都要主动进行协调。部门提交省领导批示的文件,都应该是经过协调的。应协调而没有事先主动协调的,省领导一般不予受理。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要坚决纠正“文件打架”的现象。
(六)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需要发文时,应以部门名义行文,一般不要以省政府名义行文或批转;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项经送省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可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
五、社会民主协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