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根据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如下: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三)省政府发布的决定、指示、命令和重要行政规章,向国务院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省人民代表会议或者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人事任免事项,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分工的副省长签署。
(四)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省长的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省长、副省长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遇到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省长分工的工作,要主动协商处理。
(六)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指示、命令及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七)省长、副省长要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廉洁从政。
(八)省长与常务副省长一般不要同时外出。省长外出时,由常务副省长主持工作。其他副省长外出时,其工作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临时指定其他副省长接替,并搞好衔接。副省长外出时,应向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报告。省长、副省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情况,随行人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
三、会议制度
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