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工作规则
(1990年4月28日)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的工作、会议、文件审批和民主协商等制度,提高省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特制订本规则。
一、省政府职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二)向省人民代表会议或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省政府序列的厅、委、办、局的工作职责,统一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门和各市、县的全省性的行政工作。
(四)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指示和命令。
(五)编制并执行经省人民代表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领导和管理全省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八)保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九)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
(十)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一)管理对外事务工作。
(十二)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三)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四)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五)省人民代表会议和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