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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规定[失效]

  第七条 单位出卖工业废渣、炉渣、工程残土,应到市固体废弃物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销售或倒卖交易。
  第八条 基建工程所需回填土,实行计划排放,市确定的重点工程回填场地,建设单位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后,由市固体废弃物管理部门组织回填。
  需用生活垃圾回填场地的,由需方和区环卫部门协商办理。
  第九条 医疗废弃物在排放前,必须到市固体废弃物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由医疗废弃物处理场统一收集、运输,集中焚烧处理。
  对现有的自备焚烧设施完善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符合标准的医疗院所,允许自行处理。
  本规定发布后,其他医疗院所不得再行新建自备焚烧设施。
  第十条 医疗院所要认真填报含毒含菌废弃物登记卡片,严格管理。对医疗废弃物要设专人负责,备专用容器,分类盛装,不落地、不暴露。严禁将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炉灰、残土中排卸。
  第十一条 收集、清运、处理医疗废弃物,应做到收集容器化、运输车辆密闭化、焚烧处理无害化。
  第十二条 市卫生防疫机构对医疗废弃物的存放、处理负责监督、监测管理。
  市环境卫生科研机构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定期进行卫生监测,做出环境评价。

第三章 场地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性排放处理场地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由市固体废弃物管理部门有计划征用,并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场地和损坏场地设施。
  第十四条 临时性排放场地,由所在区环卫部门会同区环保部门共同选定,由所在区环卫部门、公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别管理。
  对临时性排放场地,区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排放档案,登记排放单位、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时间。
  临时性排放场地使用完毕后,所在区环卫部门应向本区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在临时性排放场地从事拣拾劳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拣拾人员必须遵守法纪,服从管理。
  拣拾人员拣拾的物资,由市固体废弃物管理部门主管,并与当地公安部门共同搞好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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