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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方案》的通知

  (三)要建立、完善和公开各部门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制度,制定执法人员执法守则,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任用、岗位负责等管理制度的建设。
  (四)要划清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解决好行政执法职能重复交叉,多头管理和重复处罚、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的问题,使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把执法检查工作纳入自己的工作计划,使执法监督检查经常化、制度化。今年十月以前,公安、土地、城建、农业、林业、工商行政、矿产、食品卫生、医药、税收、环保、计量标准、交通运输等省直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正在实施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对违法的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及时纠正,并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检查、清理结果要报告省人民政府。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拟由省监察厅和省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省政府执法情况检查组,对有关部门的执法情况组织抽查。
  四、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
  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行政复议案件将会大量增加,政府及所属部门出庭应诉也不可避免。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的各项工作: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任务大的部门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抓紧设立或明确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事宜的工作机构,保证这些工作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有确定的工作机构承办,并使之任务明确、职责清楚。
  (二)选好应诉代理人并抓紧对应诉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今年十月前,拟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省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负责,对全省县级政府应诉代理人进行一次集中业务培训;省直各主要执法部门也要有计划地组织本系统应诉人员进行应诉业务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提高应诉能力。
  (三)在国家没有公布统一的行政复议法规以前,省直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复议工作规则。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则,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起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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