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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个体采矿必须遵章守法,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安全合格证》等有关证件,才能进行采矿活动。其办矿条件及审批程序如下:
  1、个体采矿范围:国营及集体矿山不便开采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及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边远、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采矿范围。
  2、个体采矿应具备的条件:有按规定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有明确的开采区范围及有关图件和必须的办矿资金(不低于一万元);有懂得办矿知识或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的办矿负责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有保护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及必须的规章制度;与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没有资源纠纷。
  3、个体采矿的办证程序,除事先应向矿产资源所在办事处申报、审批及不报市矿管会备案外,其他程序与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办证程序相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由省矿管会颁发采矿许可证;市办集体矿山企业和开采跨县(区)矿床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由市矿管会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由县(区)矿管会颁发采矿许可证。
  季节性采矿,由县(区)矿管会批准颁发临时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集体矿山企业的正式许可证,一般不超过五年;个体采矿的采矿许可证和临时采矿许可证一般不超过一年。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六个月后,仍不开工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十一条 建立年审注册制度。凡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必须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持《采矿许可证》和本企业上年度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表》到原发证的矿管机关办理年审注册手续。
  年审内容:
  1、是否依法办矿的情况;
  2、核定、核查矿山企业上年度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3、开采矿种、开采范围及采矿“三率”执行情况;
  4、矿产资源管理费的交纳情况。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未取得勘查许可证,不允许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勘查工作。矿山企业在规定自采矿区范围以外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必须进行勘查登记,取得探矿权,方可进行勘查,不得擅自以勘查名义进行采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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