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丰富,矿山企业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可设矿管所(站),负责对本乡(镇)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并对上级矿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采矿权的申请与登记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必须按《
矿产资源法》、《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矿管会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方能进行采矿活动。
第八条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按《
矿产资源法》、《云南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暂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合格证等有关证件,方可进行采矿活动。其办矿条件及审批程序如下:
1、集体矿山企业的采矿范围:零星分散矿产、小矿床、小矿点,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经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采后残留矿;经省、市矿管部门划定的国家在近期内未规划建设的大中型矿床的部分矿段。
2、开办集体矿山应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和必需的办矿资金(不低于五万元),并有懂得办矿知识和取得办矿资格的办矿负责人和采矿技术人员;有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标明矿界范围的图件及合理的开采方案等有关资料;有切实可行的保护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中型以上规模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具备同等规模的国营矿山企业相同的办矿条件。
3、具备上述办矿条件的,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1)办矿负责人将办矿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填写的《申请表》一式五份(跨县的六份),报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再报县(区)企业主管部门(中型以上矿山报市)审查。
(2)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储运、使用;规划定点;生产技术条件;安全生产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办矿条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送县(区)矿管会审核。
(3)矿管会根据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签署的意见及矿管法规的规定,就开采范围、办矿条件、资源的综合利用、合理开发等内容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核定矿区界线,审批办理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和《批准通知书》,同时报市矿管会备案。
(4)办矿人持上述“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应办理安全许可手续。需使用炸药的,还必须申办《爆炸物品使用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