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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乡镇集体、个体采矿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乡镇集体、个体采矿安全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0]78号 1990年6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集体、个体采矿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地下、露天采矿(含非金属矿)的乡镇、村集体和合伙经营、个体经营者,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监察矿山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的职能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乡镇集体、个体采矿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四条 乡镇集体、个体采矿,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正规采掘,文明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检查部署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严防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第五条 乡镇集体、个体采矿,须在新建、改建、扩建矿场工程施工或投产前,向当地县(市)、区劳动部门申请劳动安全卫生审查,并转报市劳动部门审批办理《安全生产合格证》,方可从事施工和采掘生产。
  第六条 乡镇集体、个体采矿,申请劳动安全卫生审查和办理《安全生产合格证》,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填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审批表;
  2、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资格证,个体采矿申请人简历、身份证明;
  5、工程设计图纸、资料及主要安全设施、灾害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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