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银行、北京市农业银行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银行、
北京市农业银行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
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商[1990]1977号 1990年10月8日)


  根据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商字第284号“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油脂(油料)、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菜籽油(籽)、花生油(仁)、棉籽油(籽)、芝麻油(料)、茶籽油(籽)、葵花籽油(籽)、豆油、大豆的定购价格调高后,国家库存的平价食油和大豆,按1990年3月31日的库存数量和原统购价与调高后统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账面金额。其中,属于国家周转库存部分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备部分,增加“特种储备资金”。
  二、油脂(油料)比例收购价格调高后,新增加的超购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拨补与结算办法,仍按(85)财商管字423号、京粮(财)字488号通知的规定办理。油脂(油料)、大豆收购价格调高后,原粮油提价补贴标准不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