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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电视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电视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大政发[1990]48号 1990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视接收设施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设计、施工、建设、使用卫星地面接收站、闭路电视、共用天线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广播电视局,是管理电视按收设施的主管机关,应会同工商、财政、物价、公安、城建等部门加强对电视接收设施的设计、施工、建设、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设计、施工、建设、使用电视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须由从事设计、施工者和建设、使用者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审查和办理许可证手续。其中,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直接到市广播电视局办理;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其他县(市),由当地广播电视局登记审查,集中到市广播电视局审批办证。
  未经登记审查和办理许可证,不得从事设计、施工和建设、使用电视接收设施。
  第五条 从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相应的场地、资金、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由广播电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和发给许可证,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未经资质审查的,应补办登记审查手续,领取设计、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使用卫星地面接收站的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报市、省广播电视部门审查,经市、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发给使用执照。建设、使用闭路电视、共用天线的单位,须持建设申请报告、安装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材料,由广播电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施工兴建。工程竣工,须经广播电视部门测试验收和发给使用许可证,方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 从事设计、施工、建设使用电视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因故歇业、停建,停用或变更设计、施工、建设、使用项目时,须及时到原登记审查、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停止、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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