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属材料按预算供应价格,每吨少收市政局和城建总公司35元,此款留给这两个单位作为采购、运输、保管费用。
(2)水泥按综合预算供应价格每吨少收市政局和城建总公司2.5元,此款留给这两个单位作为手续费。
(3)木材按预算供应价格结算,不另扣费用。
(4)上述少收费用,由物资配套办公室另行核算。
3.今后的“三材”预算价格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价格结算。
4.受物资配套办公室委托,由建设项目的材料经办单位代为采购的“三材”按下列规定结算:
(1)计划内“三材”按实际购进价格结算。
(2)计划外“三材”按实际购进价结算,但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时,需征得物资配套办公室同意。未规定最高限价的材料,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作为最高限价。
三、物资配套办公室要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材”供应帐户和财务专户。每半年向市计委、市建委报送一次每个建设项目的“三材”供应量及财务结算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1.物资配套办公室供应的“三材”实际进货价与预算价格规定的结算价所产生的正、负差价,应统筹平衡后报市计委,经审核后,负差价从市年度计划安排的财筹投资中拨付核销。正价差可结转下一年度平衡,也可由市计委调出另行安排。正负差价不作为物资配套办公室的经营额。财务帐目上的处理,请与财政局和税务部门商定。
2.市计委每年年初预拨“三材”差价款给物资配套办公室,年终结算时予以核销。
3.物资配套办公室供应的“三材”,按以下价格与市计委结算:
(1)由市物资部门(含市属各专业物资供应公司)分配,或在物资部门内部调剂串换的计划内材料,按计划内实际供应价结算,计划外材料,按不超过最高限价或物价部门规定的销售牌价结算。上述两种价格的材料,除收取千分之五的配套手续费外,不另加其他费用。
(2)由物资配套办公室在物资系统以外自行组织协作的“三材”,在实际进货价基础上,按物资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经营费用。但最终价格不得超过市物价局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控制最终价格。没有规定最高限价的,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实行上述办法后,各建设项目价差,不再进入工程造价。
五、从1990年1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三材”供应与材料价格的结算办法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