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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改进市财筹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材”供应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改进市财筹投资建设的城市
基础设施项目“三材”供应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5月3日 京计能字[1990]261号)


  在目前金属、木材、水泥(下简称“三材”)价格实行双轨制的情况下,为了改进对市财筹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三材”供应和财务结算办法,现作如下规定。
  一、市基本建设物资配套办公室(下简称物资配套办公室)对用市财筹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所需“三材”,实行用材总量计划控制,配套供应。
  1.凡列入市计委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用市财筹投资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由物资配套办公室按项目实行用材总量控制,计划管理,配套供应,并要逐步做到的“三材”直接供应到施工现场。
  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要按品种列明“三材”用量,施工图设计要按品种、规格列出“三材”用量明细表,由项目的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计委在该项目开工前报物资配套办公室(并附该项目的年度用料计划),作为供应“三材”的依据。物资配套办公室依据年度“三材”使用计划预拨开工用料,依据施工图“三材”用量明细表核定。超出施工图设计的“三材”用量,未经市首都规划办和市计委审批,物资配套办公室不予供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采购单位自理。
  3.市物资配套办公室安排市财筹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材”供应时,要尽可能多安排计划内材料,并基本保证品种、规格的需要。如遇少数短缺品种、规格不能配套时,可委托建设项目的经办单位代为采购。未经物资配套办公室正式委托,经办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4.市政局和城建总公司负责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所需“三材”,由物资配套办公室向这两个单位的材料公司供应,并可委托他们负责组织短缺品种、规格的配套供应。
  二、物资配套办公室与经办单位结算所供“三材”价款,按以下规定结算。
  1.物资配套办公室直供给建设项目承包单位的“三材”价格结算依据是:
  (1)金属材料按1989年市建委颁发的《北京市基本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第一册)结算。
  (2)木材按1989年市建委颁发的《北京市基本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第四册)结算。
  (3)水泥按1989年市建委颁发的《北京市基本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第一册)结算。
  2.物资配套办公室供给市政局和城市建设总公司所属材料公司的“三材”按下列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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