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0]75号 1990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的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联营合作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企业工资基金的职能部门,应会同计划、财政、银行等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基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凡经统计部门确定为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基金的提取,原则上实行两种办法: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简称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
(一)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基金包括:
1、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基数;
2、当年经济效益增长所增加的上浮工资;
3、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列支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各种生活价格补贴,经批准的其他一次性奖金等;
4、经批准的单项增加工资;
5、上一年结余的工资基金。
(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工资基金包括:
1、基本工资总额基数;
2、当年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
3、历年结转的奖励基金。
第六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基金的提取,按市劳动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联营合作企业工资基金的提取,暂按国家、省、市的现行规定执行。
新建企业工资基金的提取,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劳动局会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审批。
第七条 企业工资总额计划,由市计委、劳动局统一编制下达。
各县(市)、区)市直委、办、局(总公司)及市直属企业,应根据全市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落实到所属企业,并抄报市劳动局备案,同时抄送有关专业银行和企业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