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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本市补充意见”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
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0]53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1990)924号《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原我局沪税地(1989)46号文第五点规定:“沿铁路线两旁的企业用地,如属于向铁路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应属于铁路部门拥有土地使用权并负责缴纳土地使用税”。现改按此转发的通知中第二点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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