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资质等级的公司,应如实填报“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申报表”,并按隶属关系,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房管局审核,提出定级意见:
(二)凡达到一级公司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并报建设部审批、认证:凡达到二、三级公司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批、认证:
(三)经审查批准的开发公司,由上述审批、认证部门颁发“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综合开发公司只能承担由其公司等级相应的开发任务,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一)一级公司可承担20公顷以上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区、商业区的开发建设,建设技术复杂程度不受限制。
(二)二级公司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
(三)三级公司可承担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含有12层以上,跨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的建设。
第十七条 根据经营商品房的综合开发公司等级,可以安排年度商品房开发建设计划指标(包括正式项目与预备项目,下同):
一级公司40万平方米以下;
二级公司30万平方米以下;
三级公司10万平方米以下。
第五章 公司资质等级管理
第十八条 每隔三年由市房管局对本市综合开发公司进行一次等级复评。公司资质达不到所持证书等级应具备的条件,或有严重违反本市综合开发,商品房经营政策规定的,应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降低其公司等级,或注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凡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一、二级公司,应予降一级处罚,处罚期一至二年;凡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三级公司,则应停业整顿。
工程质量抽查中,一级公司全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低于20%,二级公司全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低于15%予以降一级处罚,处罚期一年;三级公司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如低于10%,等级复评时,将不予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