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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二级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
  (二)固定职工人数60人以上(包括60人);
  (三)有职称的技术人员24人以上(包括24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工程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的职称,配有助理统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六)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专门经营商品房业务的公司近3年内累计竣工并出售的房屋面积达10万平方米以上,公司连续2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第十二条 三级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
  (二)固定职工人数30人以上(包括30人);
  (三)有职称的技术人员10人以上(包括1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配有统计员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五)具有2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六)独立承担过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以上或两个以上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的建设任务。专门经营商品房业务的公司近三年内累计竣工出售的房屋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公司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临时招聘的和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得计入公司的技术人员数,也不得作为公司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
  长期聘用的非兼职的技术、经济人员,聘用期在2年以上的,可计入公司的技术人员数,但不得作为公司的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凡资金、人员达到一、二级标准,而开发经历和经营实绩分别达不到一、二级标准中第5、第6项规定的公司,依次降低一个等级暂定。
  凡达不到三级公司条件的公司,应在3个月内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则予以撤销,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公司资质等级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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